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劳社培[1987]19号)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从受聘之日起,可享受本单位中级职称的有关福利待遇;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从受聘之日起,可享受本单位高级职称的有关福利待遇。
粤人社发[2012] 55号文(←点击查看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文件
内同: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相关条例:(二)倾斜调整 第1条“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金。2012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7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600元”
备注:高级技师——获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粤府办[2012] 66号文(←点击查看原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问题件
内容: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
相关条例: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政策措施
从2012年起,高技能人才入户就业地城镇实行准入制,原则上不受入户指标、职业(工种)限制。暂不愿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公共服务。
(一)明确对象范围。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中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发挥关键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以下简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
1.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2.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稳定就业、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
3.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省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广州、深圳市可结合实际确定申请入户的就业年限。对在当地就业达一定年限、作出较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应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各地自行规定。
粤人社职鉴[2012] 60号文(←点击查看原文):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内容:关于取得国际财务管理师(IFM)资格的人员配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函
相关条例:授权批准对去和国际财务管理证书(IFM)的广东考生配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事项由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广东企业财务管理学会、广州国际财务管理学会共同组织、执行
解读:上文所提及的“高级技师”指的是持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一下任一条件者可向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递交资料申请配发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享受以上养老补贴政策】
1.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9年以上(年龄在38岁以上者),获得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者。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获得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证者。
3.获得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证,年龄在38岁一下者,先配发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两年后再配发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
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国际财务管理师(IFM)申报及配发国家职称证书官方指定单位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3号省委党校大厦4H或5L
联系电话:020-85227843顾老师 020-85224050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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